我市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创建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良好诚信环境,近日,我市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黑名单”人员予以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禁止参评文明单位和道德模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11项惩戒措施,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关于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创建良好诚信环境,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台州海关、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监分局等部门就针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联合惩戒对象为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黑名单”(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与自然人)。
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信用台州”网站公布该失信“黑名单”,并实时更新动态,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定期讨论执行情况。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制该失信“黑名单”对象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实施部门:市财政局。
(二)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协助限制该失信“黑名单”对象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实施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
(三)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黑名单”对象,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
实施部门:市发改委、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台州海关等。
(四)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黑名单”对象作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监督抽查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五)通过“信用台州”网站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台州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将该失信“黑名单”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信息通过“信用台州”网站社会公布,同时“信用台州”网站与台州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经公布的相关信息纳入台州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实施部门: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六)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该类失信“黑名单”对象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实施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
(七)建议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建议限制该失信“黑名单”对象办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建议协助限制该失信“黑名单”对象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实施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规划局)、市国资委等。
(八)建议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
建议限制该失信“黑名单”对象参加豪华旅游、高端旅游和度假旅游。
实施部门:市旅游局。
(九)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对失信“黑名单”对象,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实施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十)通过台州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失信“黑名单”对象,在台州新闻媒体、主流报刊进行宣传报道,引起社会关注度达到警示效果。
实施部门:市委宣传部。
(十一)供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审慎性参考
对失信“黑名单”对象,建议各金融机构联合采取限制新增贷款、限制新办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惩戒措施。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监分局。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黑名单”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实现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台州市委宣传部
台州市文明办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商务局
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台州市旅游局
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台州海关
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台州监管分局
2016年8月24 日